【问答】小区的共有资金包括什么?如何设立?由谁来管理?用途有哪些?
问:共有资金是什么?
答:根据《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共有资金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问:共有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四)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实际情况中,共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电梯、大堂、停车道闸、外墙、楼顶等共用部位投放的广告收益;(2)快递柜、售卖机、自助打印机、净水机、临时摆档等利用共用部位出租产生的收益;(3)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费(包含临保车辆收费和月保车辆收费,非机动车、摩托车的月保费);(4)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汽车充电柜、电动两轮车的充电设施的电费分成;(5)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文化娱乐场馆的出租等。上述类别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比如税费、水电费)的收益。
问:共有资金的账户如何设立?
答: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共有资金的管理单位和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账户开户单位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全部共有资金存入其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决定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问:共有资金由谁来管理?
答:根据《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其他单位。有业主委员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的物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为此,我局呼吁广大业主,积极参与组建业主组织的工作,让小区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
问:共有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共有资金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支付:
(一)补充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