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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业务常见问答

    2022-08-22 来源: 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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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参加广州市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办理依据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令 第 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规〔2017〕24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五条“......各类学校应当为其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操作指引适用于港澳台居民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三)参保渠道

      1.大中专学生

      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中小学生

      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在本市居住的未就业(含学龄前儿童,下同)港澳台居民

      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缴费标准

      港澳台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均与本市城乡居民一致。

      2021 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43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794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56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81元。

      2022 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63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842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83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722元。

      (五)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1.港澳台居民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从出生次月起算)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年度中途新增在穗居住港澳台居民可在当年度内按全年度标准参保缴费,并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办理材料

      1.在校港澳台学生按所在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登记参保。

      2.未就业港澳台居民须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参保手续(后续如有调整,请以最新指引为准):

      (1)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一份;

      (4)《个人承诺书》(在校学生提供)。

      二、对符合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符合条件后的参保是否有时限限制?(如:新迁入户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应在新迁入户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后的多久内必须参保)

      答: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相关符合中途参保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出生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从出生次月起算)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在出生6个月内(从出生次月起算)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6个月内(从出生次月起算)参保缴费但只缴纳出生次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停止缴费一年是否需要重新到村委或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1.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上一居民医保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其缴纳新居民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保险关系自动延续。”的规定,连续三年未缴费人员,将由医保经办机构自动办理停保手续,否则,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2.如果该参保人确已停保,需重新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四、去年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新社保年度是否要重新登记?

      答: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上一居民医保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其缴纳新居民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保险关系自动延续。”,去年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在下一个居民医保年度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需要注意:1.如参保人中途参加了职工医保,想再次参加城乡医保,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2.由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人员,每年由医救部门自动推送参保,退出资助参保范围的人员,需自行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补充:参保人没有办理停保手续,只是欠缴费一年,如果想享受新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新年度征缴期内按时缴费即可。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为非从业人员,后被学校录取成为在校学生,是否应当改为在校学生身份进行参保?

      答: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根据个人申请办理时的个人身份进行认定,若本年度内个人身份发生变更引起缴费标准不同的,本社保年度内不再重新进行核定。参保人应于次年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变更参保身份,以便核定下一社保年度的缴费标准。

      六、失业登记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第二条的规定,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适用对象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失业登记人员中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按规定申请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七、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指引。2019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负责。该指引由税务部门提供,如本指引与税务部门口技不一致,以税务部门回复为准:

      (一)电子扣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城乡居民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目前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华润银行、江西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家银行进行扣缴。

      1.银行账户需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网点开户的单位或个人活期账户,并确保账户处于可正常交易状态。请务必在扣费账户里备足款项,以保证扣费成功。因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扣费失败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需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修改银行账户。因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费失败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需在扣费账户里备足款项,确保下次扣费成功。 

      2.不建议指引市民使用社保卡金融账户,因在实际经办中,很多市民对社保卡金融账户是否已激活并不掌握,会影响扣费。请指引市民尽量使用普通银行卡。如市民坚持使用社保卡金融账户作为缴费账户,请提醒市民务必办理账户激活手续,激活方式详询制卡银行。

      (二)因历史原因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选择以下方式缴费。参保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提供单位证照及单位社保号,参保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1、网上缴费。参保个人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等网上办理渠道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完成缴费。参保个人可选本人缴费,为当前实名认证账户缴费;代他人缴费,输入他人姓名、证件号码和相应险种,进行代缴。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登陆后以“个人身份”进入办理:【我要办税】--【社保费】--【城乡居民业务】--【个人城乡居民业务】--【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2)粤税通。微信内搜索“粤税通”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陆办理:【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3)“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内搜索“广东税务”,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陆办理:【微办税】--【个人业务】--【办税】--【社保费】--【城乡居民保险】--【城乡居民保险清缴】。

      (4)粤省事。微信内搜索“粤省事”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陆办理:【服务】--【税务】--【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保服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2、到银行查询缴费,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设银行各对外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3、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银行端查询缴款等方式缴费,适用参保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参保单位需提供单位证照及单位社保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1)云缴费。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缴费。

      (2)POS机刷卡缴费。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使用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缴费;也可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内的自助终端机自助刷卡缴费。

      (3)银行端查询缴款。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前台开具《税(费)缴款通知书》,再持此通知书到开通此业务的银行对外营业网点柜台(需使用对应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通过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缴费。目前开通此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南粤银行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公司广州分行、汕头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分行。       

      八、市民反映城乡居民医保扣费问题的答复口径

      征缴期间扣款工作会分批进行,请提醒市民务必在划扣账户内备足资金并确保账户处于可正常交易状态,以确保征缴期内扣费成功。已参保但未申报银行账户的个人参保人,请指引其尽快到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账户,通过委托银行划扣缴费。

      (一)反映收到短信“扣费XXX元”/“账户支出XXX元”的答复口径:如市民自行开通了银行短信通知服务,会收到银行账户支出的短信提醒。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开始后,正常参保人群均自动划扣医保费。如有市民反映自己本身是参加职工医保,请与市民确认,家中是否有老人、小孩等办理了参保,留了联系手机为来电人本人手机,扣费账户为来电人账户,如有,请提醒其此扣费信息实际为城居扣费短信。

      (二)账户余额不足。请参保单位(人)确保缴费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包括按银行规定收取的小额帐户管理费或手续费)以及扣费后帐户余额为1元以上,等待下一次银行划扣。

      如有市民反映收到短信提醒其因账户余额不足扣费失败,但是市民自述账户余额充足,那是由于税局扣费在前,医保部门发送短信在后,短信提醒稍微滞后,如市民确认账户余额充足,请市民继续在账户中备足余额,等待下次扣费即可。征缴期间每月税局均会扣费,请市民耐心等候。

      (三)账号与户名不符。市民在医保系统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的户名登记错误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扣,请市民通过“穗好办”APP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功能修改扣费银行账户信息。
      (四)账户不正常。参保单位(人)的银行账户处于挂失、注销、冻结、过期等非正常状态,请市民通过“穗好办”APP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功能提供新的扣费银行账户,或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缴费。

      (五)账户不支持划扣。如市民反映收到短信提醒其因银行反馈不支持划扣导致扣费失败,但是市民自述账户状态正常无误,且余额充足,可能是由于之前税务扣费系统异常导致当次扣费失败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市民在医保系统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为确保可正常扣费,建议市民通过“穗好办”APP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功能修改扣费银行账户信息。征缴期间每月税局均会扣费,请市民耐心等候。

      (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扣款不成功的情况,请首先指引其回原办理参保登记的地方查询,一般为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如仍未解决,有以下处理方式:(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扣费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税务部门作为扣款主体部门,遇到市民反映重复扣费、扣完又返还金额等问题,请先转税务部门核实情况,如为税务部门原因或银行原因重复扣费的,由税务部门解释处理。如核实为医保部门原因重复扣费的,再转医保部门解释处理。有关应参未参、重复参保退费、扣费账户录入等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等工作仍由医保部门负责处理。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时,需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参保人应确保在银行划扣费用前,在其申报的银行扣费账户中备足款项,下一步由税务机关自动划账缴费。

      2.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参保人无其他书面变更,视为授权在缴费期内从参保人申报的银行扣费账户中划扣居民医保费。如参保人不再参加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需于8月28日前通过“粤医保”居民医保停保功能办理停保手续。
        3.如因填报非个人活期结算账户、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余额不足等导致扣费失败、并超过缴费期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划扣费用,其后果由参保人自负。
        4.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5.个人基本信息或银行账户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过“穗好办”APP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功能或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信息变更,因未及时变更资料导致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若个人身份变更,从下一年度按变更后身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6. 为确保在办理参保登记当月扣费成功,请于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九、参保后怎么知道自己有没有缴费成功?

         (一)登录广东省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选择“广州市”“广州市医保局”,搜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选择“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业务情形可查询对应年度的缴费情况,如对应年度可查询到个人权益记录单,则表示缴费成功。如对应年度未查询到个人权益记录,则表示缴费失败。

      (二)下载“穗好办”APP,实名登录后,搜索“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状态查询”功能,输入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姓名、参保年度,可查询本人或代他人查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如参保人存在对应年度参保信息,系统直接显示其参保状态、扣费银行账户信息、应缴金额、缴费状态等信息。如参保人不存在对应年度参保信息,系统提示“未查到对应年度参保信息”,参保人可按规定通过“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功能提交申请。查询到下年度参保信息但未缴费到账的中小学生及其他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集体经济组织居民等由单位代收代缴人员除外),请在银行账户中备足款项等待扣费;未查询到下年度参保信息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十、我已经在外地有医保待遇,还可以参加广州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吗?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如参保人已在其他统筹区享受医保待遇,不能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十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冻结如何处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反映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冻结,多数都是因为未按时缴费导致的,首先可指引其核实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情况,再作进一步指引:1、自助查询。登录广东省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选择“广州市”“广州市医保局”,搜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选择“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业务情形可查询对应年度的缴费情况,如对应年度可查询到个人权益记录单,则表示缴费成功。如对应年度未查询到个人权益记录,则表示缴费失败。2、通过经办部门查询。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向村委经办人查询个人缴费情况;符合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街道(镇)民政、残联部门查询个人缴费情况;通过学校参保的人员可向学校办理学生医保的老师查询个人缴费情况;其他人员可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2.根据核实缴费情况后,1、确认已缴纳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请到各区医保分中心进一步核实待遇冻结原因。2、确认尚未缴纳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请按相应渠道核实未缴费原因:按时将医保费交给学校的在校学生,可向学校核实未缴费原因;按时将医保费交给村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可向村集体核实未缴费原因;符合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街道(镇)民政、残联部门核实未参保原因;其他人员可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未缴费原因。

      3.对于未缴费原因,1、存在因经办部门(学校、街道(镇)、民政、残联、村集体)工作失误导致未按时缴费的,由经办部门向各区医保分中心提出补缴该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并跟进后续待遇解冻问题。2、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的未按时缴费,如未按时将医保费交给学校、村集体,或因参保人提供的委托划扣账户余额不足、冻结、销户、挂失等账户原因扣费失败等属于个人原因,年度中途不受理参保申请,该年度内产生的个人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二、同一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转参加职工医保后再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到医保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开通手续?

      答:按照现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待遇享受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转参加职工医保后再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只需前往税务经办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即可继续享受同一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正常情况下不必到医保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开通手续。但在系统设置上,由于地税负责征收职工医保费,可能会出现地税部门传送参保人险种转换信息错误或不及时的情况,导致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缺少相应的险种转换信息,因此系统无法正确判断其待遇,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参保人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医保分中心前台办理。

      十三、近期我的银行账户收到一笔343元或456元的居民医保费退款,是什么原因?

      答:2022年4月市医保中心开展2021年度重复参保人员退费工作,对于对于2021年1月至12月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主动退还其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保费退还至单位代收代缴账户;个人自行缴费人员,保费退还至其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原扣费账户。如有市民反映其银行账户收到金额为343元或456元的保费返还,可按上述口径解释,或指引市民自行核实其本人或家属是否存在重复参加2021年度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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