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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常见问题解答

    2022-08-22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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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如下: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1份;2.被鉴定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病情)材料(包括:病历、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各项检查化验结果、医学影像学等资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哪些申办途径?

      答:申请人可通过网办系统办、赴实体窗口办等途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具体申办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 网办系统办

      第一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第二步:选择“广州市——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窗口办理页面;第三步:在页面的上方通过浏览或检索的方式,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如:工伤复发确认申请);第四步:点击所需申请的项目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请按提示登录;第五步: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登录相关操作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鉴定事项申请页面,按要求录入鉴定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至此,申请人的申请已成功提交系统后台处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

      (二)赴实体窗口办

      申请人可就近到以下任一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理点提出鉴定申请:

      1.广州办理点:越秀区梅东路28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4、5号窗口,联系电话:020-87656275。

      2.花都区办理点: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府西路1号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号楼4103房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联系电话:020-86969331。

      3.番禺区办理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万丰路8号一楼报名处3号窗口,联系电话:020-84825635。

      4.从化区办理点: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从化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2窗口,联系电话:020-87963237。

      5.增城区办理点: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社保医保服务厅24号窗口,联系电话:020-82729239。

      三、工伤认定完成后是否应马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粤劳社〔2006〕155号)的有关规定,在工伤职工至少达到其所患外伤(职业病)的最短医疗终结时间的情况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工伤鉴定目前使用什么标准?

      答: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医疗期确认依据为《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五、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否需缴交鉴定费?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初次鉴定费为390元;复查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费用为350元。

      六、对于“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的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的结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其后续发生的工伤医疗,不需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的规定执行。

      七、对于“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的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七十五条“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的结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执行。

      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多长时间作出?

      答:原则上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延长30日,即60日内作出。

      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领取?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按照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寄送达;特殊情况要求现场领取的,可到业务办理窗口领取。

      十、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或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或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是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是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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