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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军龄视同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22-06-02 来源: 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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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符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点规定的退役人员(退役时本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军龄的人员):

      a) 军队复员干部;

      b) 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c)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办理流程:需先到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军龄(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部分军队退役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后(社保部门出具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相关材料),然后到各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军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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